爱卫区域划分包保评分标准,全国卫生镇评定标准方案?

全国卫生镇评定标准方案?

国家卫生镇标准

一、 爱卫组织管理頭條萊垍

1、爱卫会组织机构健全,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頭條萊垍

2、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镇发展规划,创建工作有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镇带村,整体发展。

3、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创建卫生镇活动。

二、 健康教育

1、按照《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2、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

3、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卫生行为形成率达60%以上。

4、举办卫生知识讲座,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板报,定时播出健康教育节目,引导健康生活方式。頭條萊垍

5、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无烟草广告。

三、 环境卫生

1、镇区规划合理,环境整洁,路面平整,硬化率达90%以上;镇容美观有序,文明施工,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无乱设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

2、镇区有专业保洁队伍,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并定点卫生处理;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门内卫生达标。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达标,有专人管理,清洁卫生,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3、镇区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人均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

4、镇区内禁止放养家禽牲畜。頭條萊垍

四、环境保护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大气总悬浮颗粒物年平均值不超过0.20毫克/标准立方米;二氧化硫年平均值不超过0.06毫克/标准立方米;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不低于5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地面水水质达标率达100%。

3、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不低于90%;医源性污水集中处理,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医源性废弃物焚烧处理率达100%。有条件的镇要建有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场,暂时没有条件的要有规划目标和相应措施。

4、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五、除四害工作

1、坚持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2、科学合理用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药物。

3、鼠密度达标,蚊、蝇、蟑螂密度中的1项必须控制在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密度不超过标准规定的三倍。

云南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2002年3月12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条例信息

(2002年3月12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内容详解頭條萊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提高全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頭條萊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頭條萊垍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依照本条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 管 理頭條萊垍

第九条 本市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卫生区包干责任制度;

(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卫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各单位开展讲卫生,消除鼠、蝇、蚊、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疾病活动;

(三)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增强全民卫生意识;

(四)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爱卫办的职责: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决定,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制度;頭條萊垍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个人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四)组织开展除“四害”防疾病活动;

(五)总结、推广爱国卫生工作经验;

(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七)协调、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和垃圾处理工作,改善环境卫生;

(八)完成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社区等活动。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改建卫生厕所、收集处理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除害防病等工作列入工作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卫生和规定范围的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除“四害”活动,控制、消除“四害”孳生场所。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除“四害”活动。各单位按要求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除“四害”时,确保人、畜安全,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除“四害”标准中规定的药剂。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各类以盈利为目的的除“四害”服务专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爱卫办审核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除“四害”业务。

第十八条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卫生、科协等部门应当开展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增设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或者讲座,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良好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

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行业健康教育,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第十九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规定的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卫会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促进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卫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实施爱国卫生指导监督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向有关机关举报。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因卫生质量明显下降,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7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及消杀药械。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頭條萊垍

第二十八条 对妨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工作秩序,侮辱、诽谤、殴打、伤害爱国卫生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运用问题,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海南、美丽海南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健康)创建、厕所建设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树立良好饮食风尚,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頭條萊垍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社会监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搞好工作场所、家庭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頭條萊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进卫生(健康)城市、村镇建设,编制实施卫生(健康)城市、村镇发展规划,把卫生(健康)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治理的全过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爱国卫生工作成效纳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生(健康)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健康)城市、村镇等活动,改善城乡卫生(健康)环境,提高城乡总体卫生(健康)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动员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頭條萊垍

(六)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城市、村镇以及社区、单位、家庭等建设活动并开展相关评估;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单位、居民住宅区、村庄、空旷地、水面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居民做好家庭和庭院内外的环境卫生,推广和实行垃圾分类。

各单位实行爱国卫生责任制,由单位负责人和指定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实行单位卫生达标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对职工进行爱国卫生教育,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使本单位和指定区域内的卫生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正确引导卫生防病的舆论导向,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促进疾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頭條萊垍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建立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灭除病媒生物活动等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宣传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居家环境清洁、疫情防控等知识,引导居民改变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墟集以及城乡结合部等的环境卫生治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动社区居民,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清理农贸市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窗口单位、居民区等重点区域的卫生死角。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推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和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公共厕所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加强管理,符合卫生标准。景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宾馆、饭店、娱乐休闲场所等社会服务单位的厕所应当在对外服务时间免费向公众开放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故停用。

第十六条 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应当清洁、无蝇蛆、无臭,粪池不渗漏、密闭有盖,定期清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粪液、粪渣等集中收集、清运的管护机制,推广粪肥资源化利用,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与厕所建设管理相关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厕所设备设施生产企业发展,鼓励新建和改造厕所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和新型技术,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厕所定位导航、信息发布和接受公众投诉等服务。

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只。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等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犬只等动物禁止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导盲犬除外。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养犬登记制度,规范养犬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在室外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区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警语应当显示相关处罚内容。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2]

第四章 疫情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要求。

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頭條萊垍

第二十条 加强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做好防控工作。出现疫情的社区要加强密切接触者排查和隔离管理、消毒等工作,必要时采取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闭式管理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场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落实日常清洁、通风消毒等卫生措施。

个人应当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一)按照疫情防控规定科学佩戴口罩;頭條萊垍

(二)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

(三)养成勤洗手、用公筷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公园、旅游景区、运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以及影剧院、游艺厅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应当作为重点场所加强防控。

养老机构、福利院、监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机构应当作为重点机构加强防控。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严重慢性病患者等人员应当作为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加强可导致重大传染病类虫媒的防制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防止虫媒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重点开展登革热、疟疾等病媒生物传染病的媒介监测评估工作,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将监测评估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会同海关等部门建立境外疫病疫情和病媒生物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境外疫病疫情风险早期预警,严防重大疫病跨境传播。

第二十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

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由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从事防制病媒生物有偿服务的单位,应当予以备案和使用安全有效的药械,保证服务质量;其从业人员应当培训合格。

第二十七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灭除病媒生物的药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健康促进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组织开展全民卫生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组织教师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托幼组织应当开展卫生知识教育,培养良好卫生习惯。

第二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爱国卫生工作,投资修建卫生福利设施。

第三十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和其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所负责的爱国卫生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所管辖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指定区域内检查、监督、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提出表彰或处理的建议。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各级爱卫会办事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信箱,及时查处举报事项。新闻媒体应当做好舆论引导与监督工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第三十三条 遵守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頭條萊垍

(一)达到卫生(健康)创建标准的;

(二)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頭條萊垍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爱卫会办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灭除病媒生物活动等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的;

(二)卫生责任区达不到国家和省卫生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饲养未依法免疫动物的,由饲养地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小学生吸烟的,由其监护人与学校共同进行教育,在校生可以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由爱卫会办事机构责令改正,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表彰或奖励的,由授予表彰或奖励的机关取消其表彰或奖励,并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表彰或奖励标准的,授予机关可以取消其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同级爱卫会有权建议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处理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爱卫会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关于文明卫生责任区标准?

文明卫生责任区标准是指社会上的街道、社区、学校等地方,必须遵守一定的文明卫生责任。

要求居民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不乱扔垃圾;要求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性和卫生;要求大声喧哗、吵闹行为及时制止;要求尊重他人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此外还应该加强对事故的防范及处理能力,有效处理好各种事物发生时所带来的影响。

人居环境卫生评比细则?

一、安排部署、制度落实情况(10分)

1、安排部署(5分)有村两委安排部署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会议记录、影像资料,根据村庄实际情况,制定了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方案。

2、管护机制(5分)有有效的卫生保洁制度和公共设施管护机制,有保洁员、护路员管理制度和责任区域划分及出勤考核台账。

二、农村厕所革命(20分)

1、改厕质量(已改厕户每户3分)。改厕规范,发现厕所露天、厕具破损、原旱厕未填埋、化粪池无盖板、排气管低于2.5米、无法正常使用的,发现1项不达标扣3分。頭條萊垍

2、群众满意度(已改厕户每户2分)。群众对使用效果和后续管护服务满意,如群众对使用效果和后续管护服务不满意的每户扣1分。

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30分)

1、路域环境整治(10分)。村内主干道路沿线林床整洁,无杂草、无垃圾堆存,环境整洁,每发现一处扣2分。

2、“四大堆”清理(10分)。村内主干道路沿线农户门前无垃圾堆、柴草堆、粪堆、建筑材料堆“四大堆”,每发现一处“四大堆”扣2分。

3、垃圾清运处理(10分)。村庄及周边垃圾清运及时,垃圾桶无外溢,每发现一处扣2分;村庄及周边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无焚烧垃圾现象,发现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垃圾焚烧残留物的扣3分。

四、户内卫生(10分)頭條萊垍

随机走访贫困户、非贫困户10户,实地查看户内卫生,院落整洁无杂物、居住屋内卫生好、厨房卫生无乱放、养殖棚舍无异味,发现1处未整治到位,不得分;

五、村容村貌(20分)

1、村内公共空间整治(10分)。加强宣传引导,村内至少有一条宣传标语,没有标语的扣1分;大力清理拆除整治主干道路沿线残垣断壁,废弃房屋,整治不到位的每处扣2分;村内街巷无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情况,每发现一处扣1分。

2、林床整修(10分)。以“镇域整洁、村容干净、生态优美”为整治目标,聚焦高太路、高邵路、东梁路、后庄路、双河路、任上路、312沿线、各村主干道路沿线,扎实做好道路两旁林床全面重新整修,道路两旁树木抚育修剪,每发现一处整修不到位,根据整修情况进行扣分。

六、农牧废弃物治理(10分)

1、养殖粪污处置(4分)。发现村内及周边养殖粪污乱堆、污水直排等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2、废弃农膜、农药包装物处置(3分)。村庄周边、沟塘、路边随意丢弃废弃农膜、农药包装物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3、农作物秸秆处理(3分)。坚决禁止道路两旁、门前堆放秸秆,对堆放不集中、乱堆乱放的每处扣1分;无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发现露天焚烧及残留物的本项不得分。

国家卫生城市创建验收标准?

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验收标准如下: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要超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5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超过36%,绿地率超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超过7.5平方米。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超过70%;

3.鼠、蚊、蝇、蟑螂中任意三项达到国家卫生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4.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5.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6.近两年来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頭條萊垍

8.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不小于90%。頭條萊垍

爱卫办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爱卫办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研究拟订全市爱国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3、负责城乡社会公共卫生管理、卫生监督及检查评比。

4、组织实施全市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5、负责组织全市城乡除\”四害\”活动。

6、组织协调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活动。

7、组织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8、组织协调县(区)、有关部门和团体的爱国卫生工作;检查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卫生效果评价。頭條萊垍

9、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10、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市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卫生城市标准细则?

1、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

3、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4、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5、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

6、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7、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8、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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